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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名称与地址分配公司(ICANN)章程-3           
互联网名称与地址分配公司(ICANN)章程-3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28

     第七条:各委员会

    第一款 总则

    (a)除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外,董事会可设立一个或多个委员会。委员会类型包括两种:第一类具有代表本社团开展活动的合法权限,即董事会的各委员会;第二类是不具有代表本社团合法权限的咨询委员会。除本社团章程另有特别规定者外,各委员会成员应由董事会指定。董事会也可以随时以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多数票免除各委员会委员的职务;但当某个或某些董事作为免职对象时,该董事无资格参加该免职案的投票,或在计算法定之三分之二票数时,也不应被计算在内。同时,非经董事会全体成员多数同意,任何董事不得被免除委员会委员的职务。除下列事项外,董事会可将董事会的所有法定权限授予董事会各委员会:

    (i) 董事会或其各委员会成员职位缺额的增补;

    (ii) 本社团章程或设立条款修改或废止,或者制定新的组织章程或设立条款;

    (iii)董事会以定义条款方式作出的任何不可修改或废止的决议的修改或废止;

    (iv) 董事会各委员会或其成员的任命;

    (v) 任何涉及自我交易业务的同意,如CNPBCL第5233款所规定的交易;

    (vi) 第十一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年度预算的批准;

    (vii) 第八条第四至第八款所规定的高级职员的费用补偿。

    (b)董事会有权规定任何委员会会议记录的制作方法。董事会无此规定的,该委员会有权决定其会议记录的制作方式。除本社团章程、董事会、委员会另有规定,例会和特别会议依据可适用于董事会会议及行动的本社团章程第五条的规定进行。每一委员会应保存其例会记录,并在董事会提出要求时随时向董事会如实呈报该会议记录。

    (c)董事会在其认为适当的时候设立若干个临时委员会,并按照该委员会设立时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或有关条款的规定赋予其职责。

    第二款 董事会各委员会

    只有董事才能被指派到董事会各委员会任职。若担任董事会各委员会成员的董事丧失董事资格,将一并丧失其在董事会任何委员会中的成员资格。董事会每一委员会应有两个或多个董事会董事。董事会还可指派一或多个董事作为董事会任何委员会的候补成员,以替代任何在委员会会议中缺席的董事。董事会有权解散董事会的任何委员会。

    第三款 咨询委员会

    除下一部分的规定以外,董事会可设立一个或多个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的成员资格可仅限于董事、亦可包括董事和非董事、或者仅限非董事,还可包括无投票权的成员与候补成员。各咨询委员会在法律上无权代表本社团,但应向董事会报告其发现与建议。

    本社团至少应设以下咨询委员会:

    (a) 本社团应设立政府咨询委员会。政府咨询委员会首任主席应由本社团董事会任命,并应担任该主席职位直到其继任者被选出为止。继任主席应由政府咨询委员会成员依其所制定的程序选出。政府咨询委员会成员资格应向所有国家级政府开放。通过政府咨询委员会主席或本社团董事会的邀请,政府咨询委员会成员资格也可以向国际论坛、多国政府间组织和条约组织所承认的独立经济实体开放。各政府咨询委员会成员单位应指派一公认的代表参加政府咨询委员会。成员单位指派的代表须在该成员单位担任正式公职。所谓" 职务"包括担任依选举而担任的政府职位,或由政府、公共权力机构或多国间政府组织或条约组织所聘请的人员,而其在政府、公共机构或组织中的主要职责在于发展或影响政府或公共政策。政府咨询委员会的职责是当本社团的活动与政府关注的事项相关,尤其是某些事项在本社团的政策与各国政府法律以及与国际条约有相互关系时,为本社团提出咨询意见。董事会应将其对政府咨询委员会依第三条第三款(b)提出的任何参考意见的采纳情况通报咨询委员会主席,并应在采取任何行动前考虑咨询委员会对该通报的反馈意见。

    (b) 本社团应设立域名系统根服务器系统咨询委员会。首任域名系统根服务器系统咨询委员会主席应由董事会指定。继任主席应由域名系统根服务器系统咨询委员会成员依其所制定的程序选出。根服务器系统咨询委员会的职责是就有关域名系统根名称服务器的操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根服务器系统咨询委员会应就根服务器运作的基本要件提出建议,包括主机硬件容量、操作系统和域名服务器软件版本、网络兼容性与物理环境等。根服务器系统咨询委员会还应对根域名服务系统的安全性进行检查,并提出意见。考虑到整体系统的运行、稳定性和可靠性的需要,根服务器系统咨询委员会还应当对根名称服务器的数量、地址 和分布情况进行审查。

    第四款 任期

    委员会主席和委员会成员的任期至其继任者被任命为止,或者至委员会提前终止,或被罢免、主动辞职或不再具备委员会成员资格为止。

    第五款 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

    委员会的任何会议须以委员会成员的多数为法定人数。委员会应在必要时尽可能召开会议执行其职务。

    第六款 委员会成员职位空缺

    任何委员会的空缺职位应依该出缺成员产生的相同方式递补。

    第七款 费用补偿

    委员会成员没有职位补助。但董事会可以补偿委员会成员,包括董事在内,因执行其委员会成员职务而支出的实际且必要的费用。

    第八条 高级职员

    第一款 高级职员

    本社团高级职员包括一名总裁(将担任首席执行官)、一名秘书、一名首席财务官、一名首席技术官。本社团董事会若认为适当,还可以自行增加本社团其他高级职员。上述官员,除总裁以外,均可在一个以上的职位上供职。但董事会成员(不包括总裁)不得同时在本社团上述高级职位上任职。

    第二款 高级职员的选举

    本社团高级职员应根据总裁的推荐,由董事会每年进行一次选举。每位高级职员,其任期至其主动辞职、或被免职,或不再符合任职资格,或其继任者被选出时为止。

    第三款 高级职员的免职

    无论有无正当理由,本社团任何高级职员均可因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而被免职。在高级职员职位因任何高级职员死亡、辞职、免职、不再符合任职资格等原因而出缺时,董事会应将该职位的权力与职务委托给任何高级职员或董事代理,直至该职位的继任者被选出时为止。

    第四款 总裁

    总裁为本社团首席执行官(CEO),负责本社团所有活动与业务。本社团所有其他高级职员及普通职员均应向总裁或其委托代理人报告工作。总裁应兼任董事,并有权参加任何委员会会议。总裁可以依授权召集董事会特别会议,还可以按照此章程的规定免除其他的责任,董事会可以随时任命总裁职务。

    第五款 秘书

    秘书应负责保存或促成他人用一个或多个版本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注意了解所有的通知均按照本社团章程的规定或法律的要求按时发出,并随时注意了解本社团所有岗位的工作均按照本董事会主席的命令进行。

    第六款 首席 财务官

    首席财务官(CFO)为本社团的首席财务官。如果董事会有要求,首席财务官应提供保证人,以便其在离职或被解雇时,按照董事会的决定由其提供的保证人负责清偿其任职期间对本社团所负的个人债务。首席财务官应负责保管本社团的所有资金,并亲自或促成他人保存本社团的帐册,完整正确地记载所有收入与支出款项,并将本社团所有资金和其它有价动产以本社团的名义存放在董事会基于保管目的而指定的保管处所。CFO按照董事会或总裁的命令支出本社团的资金。CFO须在董事会或总裁提出要求时,向他们提交他所负责处理的本社团财务状况的说明。CFO负责本社团的财务规划与预测,并协助总裁制作本社团的年度预算。CFO 负责协调和监督本社团资金的运用情况,包括本社团及其支持组织的财务审计或其他审查。 CFO还应负责本社团所有其他与财务运作有关的事宜。

    第七款 首席技术官

    首席技术官应就工程事宜以及他们认为与本社团有关的其它事宜向董事会和总裁提出建议。

    第八款 其它高级职员

    除了上述高级职员外,任何经选举产生或由董事会任命的其它高级职员或高级助理职员,应执行由总裁或董事会所指派的职务。

    第九款 费用补偿与支出

    本社团任何高级职员的费用补偿应经董事会同意。与执行职务有关的支出,由总裁(总裁只能批准除总裁以外的其他高级职员的支出补偿)或董事会同意后支付。

    第九条 董事、高级职员、受雇员工与其它代理人费用的补偿

    本社团应在CNPBCL允许的最大程度内,就其代理人因其现任或曾经作为本社团的代理人而产生的诉讼程序支出、判决、罚款、和解或其它金额,予以补偿。本条所指本社团代理人,包括:任何现任或历任董事、高级职员、受雇员工或本社团其他代理人;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或代表本社团最大利益的本社团支持组织的成员;应本社团要求而为本社团服务的现任或历任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其他社团组织、合伙企业、合营企业、托拉斯或其它企业的代理人。无论在本条规定下本社团是否有权就代理人应负的责任进行赔偿,董事会可以决定授权为本社团任何代理人购买持有保险,以预防代理人因其代理身份或地位必须承担的责任。

    第十条 一般条款

    第一款 契约

    董事会可以授权任何高级职员及代理人,以本社团的名义,代表本社团缔结契约,执行或递交文件。此一授权可以是一般性授权,也可以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有限的授权。在没有董事会的相反授权时,契约与文件由下列官员执行:总裁、副总裁、首席财务官。非经董事会授权或批准,任何其它高级职员、代理人或雇员无任何权力或权 限约束本社团,或使本社团就任何债务或义务负责。

    第二款 存款

    本社团所有尚未使用的资金应随时存放于银行、信托公司或本社团选择的其它保管机构。

    第三款 支票

    所有以本社团名义开立的支票、汇票或其它付款汇票、票据以及其它负债证明,均应由本社团高级职员或代理人签署,其方式应视董事会当时的决定而定。

    第四款 贷款

    非经董事会以决议方式通过,否则本社团不应以其名义申请或提供贷款,或以董事会的名义出具负债证明。该授权可为一般性授权或有限授权。但本社团不得对其董事或高级职员提供贷款。

    第十一条 财务事项

    第一款 会计

    本社团财务年度期限由董事会决定。

    第二款 审计

    在财务年度结束时,本社团的帐卌由公共注册会计师进行封帐和审计。审计人员由本社团董事会指定。

    第三款 年度报告与年度清单

    董事会至少应每年公布一份报告,报告其工作情况,包括财务审计报告以及本社团给董事的报酬(包括费用支出的补偿)。本社团应依CNPBCL的规定,在本社团财务年度结束后的一百二十天内,将年度报告和特定交易项目的年度清单进行准备,并提交给董事会每一成员以及董事会指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款 年度预算

    总裁必须至少在每一会计年度开始前45天以前,制作本社团下一财务年度的年度预算建议方案,提交董事会。预算建议应明确指出预期收入来源与水准,并在实际可行的程度内,逐项列举预期实际开支项目。董事会应通过年度预算,并在网站上公布其通过的年度预算。

    第五款 费用及收费

    董事会可以依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程序,订定收费标准,并收取董事会因提供服务和益处的费用,以便充分支付本社团营运的合理成本,并为本社团未来的支出及与本社团的合法性行为有合理联系的紧急情况预留费用。上述费用应公正、平等,费率标准通过后,应在网站上详细公布,便于实时了解。

    第十二条:章程的修订

    除本社团设立条款或本章程条款另有规定的以外,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以修改、增补或废止设立条款或组织章程,通过新的组织章程。

    (杨君佐翻译。原文请见:http://www.icann.org/general/archive-bylaws/bylaws-16jul0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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