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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名称与地址分配机构(ICANN)章程-1           
互联网名称与地址分配机构(ICANN)章程-1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28

(1999年10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00年7月16日第二次修订)

    目 录

    第一条 办事机构所在地及印章

    第二条 成员资格

    第三条 透明度及程序

    第四条 权力

    第五条 董事会的构成

    第六条 支持组织

    第七条 董事会各委员会

    第八条 高级职员

    第九条 董事、高级职员及其他代理人费用的补偿

    第十条 一般性条款

    第十一条 财务事项

    第十二条 章程的修订

    第一条:办事机构所在地及社团印章

    第一款 办事机构所在地

    负责本社团事务的主要办事机构,设于美国加州洛杉矶郡。随着本社团董事会随时可能建立,本社团也可以在美国境内或境外设立一个或多个办事机构。

    第二款 印章

    董事会决定本社团印章的采用,并使用该印章的正本。董事会可以使用印章复本,以便作盖印、附贴、复制与其它用途。

    第二条:成员资格

    第一款 总则

    本社团没有《加州非营利性公益社团法》(CNPBCL)规定的成员,无论本社团章程、董事会决定的选举计划以及董事会的其他法案中是否使用"成员"这个词语。但是,本社团将允许个人(在本章程中被称为"成员")按照本章程第二条的规定和董事会通过的选举计划的决议参加本社团的各项活动,但不得超越本章程第二条的规定和董事会通过的选举计划决议的范围。

    第二款 2000年五名自由董事的选举计划

    根据董事会通过的选举计划,最迟应于2000年11月1日以前完成五名自由董事的选举。选举出来的董事应在本社团2000年年会结束时到职就任。

    第三款 自由董事的任期

    五名依第二款规定产生的自由董事在本社团2002年年会结束时结束任期。

    第四款 各临时委员会

    应有两个临时委员会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助进行董事的选举工作。

    第一个委员会即提名委员会,由本社团四名董事和三名其他人士组成,他们中间应有一人是互联网筹备董事会的现任主席。提名委员会负责提出自由董事的个人候选人参加董事的选举。除非不符合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董事会不应复查或重新考虑提名委员会提出的候选人人选。

    第二个委员会即选举委员会,由本社团三名董事和四名其他个人组成,至少应包括一名专家监督选举,确保选举活动符合选举程序。选举委员会负责按照选举计划向董事会提出执行和监督五名自由董事选举的程序。

    每个委员会应按照董事会通过的规则履行职责,并且一旦完成规定的任务就立即解散。每个委员会还可以按照董事会通过的规则建立其自己的规则和程序。

    第五款 自由成员资格的研究

    本社团2000年年会一结束,本社团就应立即发起对本社团自由成员的概念、结构和工作程序的研究,该研究应鼓励世界范围内的各组织参与,而且是一种初始性的研究,即以前关于自由成员的决定和结论是非正式的,而非决定性的,并且该研究的启动也不以产生预期结果为前提。考虑到ICANN在技术和行政管理责任上的有限性,该研究应包括但不必然限于下列事项:

    ICANN董事会是否应包括自由董事;如果包括自由董事,那么应包括多少这样的董事;

    应选举多少这样的自由董事,至少应考虑以下选择:由自由成员选举;由现有的董事会指定;由某个或某些其他的实体选举;上述各种方式的结合;

    如果采用自由成员选举的方法,选举进行的过程和程序、自由成员的适当结构、地位及职能应当是什么;

    到2000年年会之前,董事会应确定一个能够符合下列截止期限的程序和结构:

    a.研究的结果应在本社团2001年季度会议之前呈送给董事会;

    b.董事会应对研究结果进行审查,并提议由公众进行评价,以便确定研究结果中到底哪些是合适的,其期限是不影响董事会在本社团2001年年会之前作出最终决定。

    c.研究结果要求通过选举产生自由董事,而董事会予以采纳的,那么选举活动应按照保证选举出来的自由董事能在本社团2002年年会结束之前到职就任的计划进行。

    第三条:透明度与程序

    第一款 总则

    本社团及其附属组织应在最大的可行程度范围内﹐以公开、透明的方式以及符合为确保公平而设计的程序进行运作。

    第二款 信息的取得

    a.本社团董事会、支持组织(以及任何与其相关组织的会议)以及各咨询委员会 的所有会议记录应立即由各该组织认可。

    b.董事会至迟应在每次会议结束后的5天内,将其所采取的行动在本社团自办的网站上以公开可得的会议记录予以公布。但是,如果董事会的行动涉及人事、员工聘雇事项、合法性事项(限于董事会为保护本社团的利益而采取的必要的或适当的行动)、法律或本社团签定的协议禁止公开的事项、以及董事会成员以3/4的多数投票表决认为不宜公开的问题等不得包含在可公开取得的会议记录中公布。董事会决定不予公开的任何事项, 必须在相关会议记录中概括说明不公开的理由。

    c.在董事会批准会议记录的当天,应将会议记录在公开可得的网站上予以公布。但是,如果会议记录涉及人事、员工聘雇事项、合法性事项(限于董事会为保护本社团的利益而采取的必要的或适当的行动)、法律或本社团签定的协议禁止公开的事项、以及董事会成员以3/4的多数投票表决认为不宜公开的事项等不得包含在可公开取得的会议记录中公布。董事会决定不予公开的任何事项, 必须在相关会议记录中概括说明不公开的理由。

    第三款 公告与评价

    (a)董事会应在网站上公布的事项为:

    (i)未来一年内定期召开的会议议程。

    (ii)在每次董事会召开会议前,公告会议将要举行的事实以及时间,并尽可能公布会议议程表。在合理可行范围内,董事会应在特别会议召开前十四日内公告。

    (b)在考虑采行任何可能对网际网络的运作或第三人的营运产生实质影响的政策,包括征收任何费用之前﹐董事会应:

    (i) 在网站上公开说明哪些政策列为被考虑之列,以及作出这种考虑的原因;

    (ii)为第三方提供合理机会﹐便于他们针对准备采取的政策提出评论意见,了解他人对该政策提出的评论意见、并且对他人的评论意见作出回复;

    (iii) 开辟论坛,讨论预定政策。

    (c) 在针对本条第三项

    (b)所规定的政策进行投票后,董事会应在会议记录中公布其决定采取某一行动的理由、每一董事在该行动决议中的投票情况、以及任何希望将其个别发言内容公开的董事的发言记录。

    (d)如果适当,本社团愿意促成将最后发表的文件翻译成各种适当的文字。

    第四款 复议与审查

    (a)任何可能受本社团所采取的行动影响的人﹐可以要求董事会对该行为进行复议和重新考虑。由于这些复议或重新考虑的内容或许会包括一些防止轻率或不具实质理由地使用复议程序的基本标准或其他要求,所以,董事会应采用一些规范此种复议或重新考虑事项的政策和程序。

    (b)在征求和考虑独立审查咨询委员会以及其它利益团体的评论意见之后,原始董事会应针对利害关系人所主张的董事会行为违反本社团的设立条款或章程﹐以独立的第三者的身份审查董事会的各项政策和程序。

    第四条:权力

    第一款:一般性权力

    (a) 除本社团设立条款与章程(包括第六条第二款(b)项所规定的支持组织的若干责任规定)另有规定外,本社团的权力应由董事会行使﹐本社团的财产权与经营和普通事务皆由董事会控制或掌管。至于属于本社团章程第三条第三款 (b)项的规定的任何事项,只能由董事会根据董事会多数成员的投票决定去执行。除非本社团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可以执行董事会在任何正式会议上以多数票决定的任何事项。此处所规定的董事会投票,除特别规定"所有董事会成员"外﹐均以实际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为计算基准。

    (b) 本社团不得从事域名系统登记机关或登记员或互联网协议地址注册机关的业务,而与其它受本社团所取政策影响的利害关系方进行竞争。但本项规定不排除本社团在登记机关或登记员发生财务危机或其它紧急事件时,为保护互联网运作的稳定而采取必要的措施。

    (c) 除非是出于促进有效竞争等实质性或合理的理由,本社团不得以不平等的方式适用其技术标准、政策、程序或执行其它业务﹐亦不得单独对特定方采取差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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